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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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04 1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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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三、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

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情形的,按最高年限处罚,不累加执行。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主持承担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经历(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二、有两年以上指导和培养青年研究人员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主持研究经费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并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三、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发明人)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2项(第一培育人)。

四、主持完成的成果、专利,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转让费达50万元以上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主编,10万字)、译著(主编,3万字)1部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SCI二区源刊以上发表论文3篇。

三、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4篇以上,且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1项(第一培育人)。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源刊以上发表论文4篇。

()新增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引进人才,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应具有国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连续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经历,且近5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SCI二区源刊以上发表论文5篇,可直接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四)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技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证明材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以结题、鉴定的材料为准。

(五)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三、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

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情形的,按最高年限处罚,不累加执行。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经历(以项目合同和到位经费为准)

二、有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成员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列前三)(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主持省部级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级(一般课题排列前五、重点课题排列前十)、省部级(一般课题排列前三、重点课题排列前五)项目;或主持研究经费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三、在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1项(第一培育人)。

四、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成果转让费达30万元以上或技术入股折算资本金3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10万字)、译著(3万字)1部以上(排列前三)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量不得少于5篇,并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1项(排名前三)。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9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博士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引进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硕士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3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5年,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为准),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项目主持人)。

二、以第一作者在SCI源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各类科研课题的项目经费累计达100万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四)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研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证明材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以结题、鉴定的材料为准。

(五)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了解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前沿,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具备一定的研究课题的能力,承担和完成地()级以上研究项目,会撰写研究报告;发表过与本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并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及相关管理工作,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三、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

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情形的,按最高年限处罚,不累加执行。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中专学历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其他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项目或其他项目(课题)研究的经历。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市()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经费在1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三、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授权植物新品种权1项。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不得少于3篇,其中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研究1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三)。

二、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SCI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主持各类项目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四)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研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证明材料。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以结题、鉴定的材料为准。

(五)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