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顺利实施,实现人才工作的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人才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桂办发〔2004〕10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申报对象
(一)实施范围: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处于科技前沿的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在国内、区内同行业、同领域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对象: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的承载体;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支持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由优势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园区牵头的、能集中相同产业或学科各方力量进行联合攻关的、实现最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联合体。
二、申报条件
申报建设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相对密集(含柔性拥有),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既有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领域,年龄梯次结构合理,又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创业人才团队。
产业类人才小高地能聚集一批国内同行业公认、有原创能力的技术精英和在国内、区内同行业公认的优秀经营管理者;产品研发和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多项省部级、国家级科研技术成果;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20%。
学术类人才小高地要有在本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水平、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和创业人才团队;研究项目处于本学科国内先进水平;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二)人才的专业结构与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相适应,创新能力强。
产业类人才小高地能做到产学研相结合,其研发项目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能推动该产业、企业的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学术类人才小高地的研究项目在国内乃至世界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能提升该学科的学术地位;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三)具有良好的人才创业环境和较强的经济实力。人才小高地载体的领导对人才小高地建设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大力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人才政策。人才小高地载体内人际环境和谐,学术环境民主,褒奖成功,宽容失误。人才小高地载体能为人才小高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为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室和配套设备,能保证人才在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要。
(四)能提出一套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工作方案,包括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可行性分析、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实施进度、建设方式、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等要素,对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三、申报程序
申报建设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符合人才小高地建设条件的载体提出申请,提交建设方案并填写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申报表》,报所在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各主管部门。
(二)各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初选,提出本市、本部门推荐名单报自治区人事厅。
(三)自治区人事厅组织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各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公布。
四、管理措施
人才小高地建设以载体自身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类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各市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内人才小高地建设的社会环境的治理负总责,要把人才小高地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对党政一把手在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中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的日常工作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估、指导、审核和监督等工作;各市人事局对应自治区人事厅的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小高地建设的服务工作。
(三)各级计划、财政、科技、教育、国土、税务、编制、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为人才小高地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四)对不同类型的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管理目标:
1、产业类人才小高地主要考核人才与经济互动的成效,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在区内乃至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学术类人才小高地主要考核人才的创新能力,研究的科研成果是否在本领域处于国内乃至世界先进水平,提升该学科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是否能转化应用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人才小高地实行动态管理。人才小高地所在市和有关部门每年要依据实施进度和管理目标对人才小高地进行考核评估;自治区人事厅组织专家组对人才小高地进行复核考察。对建设效果好的继续列入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并追加经费资助,对成效显著的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和为小高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问题较突出,达不到管理目标的,要终止资助直至取消其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格。
五、资金投入
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各建设载体为主,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支持。
(一)自治区将人才小高地建设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每年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人才小高地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助和扶持。有关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属企事业单位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可列入成本核算,税前列支(具体的范围和标准,以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为准)。
(三)各市、各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人才小高地建设顺利实施。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