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设广西人才小高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1、建设人才小高地,是实施人才强桂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区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层次人才远远不能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我区的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相对薄弱,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必须选择重点突破、带动全面的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人才小高地,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突破,并发挥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动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
2、人才小高地,是我区集中各方力量,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以下简称“三重一优”)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的人才特区。它具有高层次、专业化、好环境、多样性等特点。
3、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和传统思维定势,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本着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急需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部分地方、部分领域搭建一流舞台,创造一流条件,营造一流环境,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通过人才小高地建设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广西发展服务。
二、建设人才小高地的目标任务
4、到2010年,在全区建成一批达到以下要求的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
——高层次。
就是要聚集一批站在国际国内相关领域最前沿、富有创新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把相关领域变成人才荟萃之地,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实现人才、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回报。
——专业化。
就是要吸纳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人才,人才知识结构与研发项目相适应,人才层次结构与岗位结构相适应,人才优势与产业优势相适应。
——好环境。
就是工作环境良好,人际环境和谐,学术环境民主,生活环境舒适,褒奖成功,宽容失误。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
——多样性。就是不受所有制、地区、行业的限制,只要能够聚集高精尖人才,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重大的科研成果,各种聚集人才的载体和方式都可以建设人才小高地。
5、通过人才小高地的建设,聚集一批高层次人才,转化一批科研成果,促进产业升级;造就一批具有原创能力,处于国内乃至世界前沿水平的学术技术精英、具有国际商业头脑和适应全球化经营的优秀企业家,充分发挥他们带动产业、拓展市场、集聚高科技项目和人才的核心作用;形成一批既有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层次,又有年龄梯次结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创业人才团队,引领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建设人才小高地的政策措施
6、资金投入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各建设单位为主,政府扶持为辅。自治区设立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用于对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资助和扶持。各级政府也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和资助人才小高地建设。推行项目招标制,吸引国内外资金。
7、土地、税收政策。属“三重一优”范围内的园区或企事业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除享受我区原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国家列入划拨目录的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未列入划拨目录的项目,除经营性项目之外,其他项目依法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托人才小高地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引才引智政策。采取公布项目目录等办法,面向区内外、国内外招聘项目负责人或合作专家等方式引才引智。人才小高地引进的各类人才,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按工资(薪酬)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尚在就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教育补贴;对不迁户口的,在住房、居住管理、子女入学、开办企业、出国出境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在校期间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与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硕士以上毕业生,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代其缴还助学贷款本息并给予适当补贴。
9、人才培养政策。对进入人才小高地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用“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小高地人才的培养力度。
10、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企业和非财政拨款单位可自主确定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协议工资制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全额拨款外),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给予倾斜。实行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完成后,剩余的经费,属于国家资助的,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属于自治区资助的,可由其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奖励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功人员。承担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自治区资助的项目经费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其津贴开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自行决定的,由单位解决。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为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重要人才、特殊人才建立补充保险或实行政府投保。
11、管理政策。人才小高地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自主配置人才资源。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有空编的允许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小高地的人才来去自由,不受身份、地域限制,鼓励采取柔性方式引才引智。
12、政府公共服务政策。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审批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人才小高地建设的有关事项特事特办、限时办理,为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和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四、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3、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下,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估、指导、审核和监督等工作。
14、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属于“三重一优”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高层次人才挂职(兼职)岗位,高新技术和人文科学创业论坛等各种适合建设人才小高地的载体,实行不同的目标管理,提供不同的支持和资助。
15、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实行分类管理、属地服务原则,各市和相关部门要把人才小高地建设和为人才小高地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有专门机构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主管机构要与各市、各部门签订人才小高地建设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人才小高地建设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人才小高地建设提供配套支持。
16、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核。符合人才小高地建设条件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各市、各部门进行初步筛选、推荐上报自治区人事厅;经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人事厅公布。人才小高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申报、资金资助、考核评估等制度,促进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健康发展。
17、本意见适用列入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各种载体和进入人才小高地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