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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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2-24 15: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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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2〕8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

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二、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占比问题

从目前部分市出台的实施方案看,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存在退休管理人员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一致情况。对此,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的统一规定和保持退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一致的原则,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占比进行相应调整。

三、补充部分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桂人社发〔2012〕63号关于“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可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执行”的要求,各地在制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原则补充制定相应的正厅、二级正高、高级技师的生活补贴标准。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桂人社发〔2011〕192号和桂人社发〔2012〕21号文件的原则和精神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调整和确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11日起执行。

(二)自治区和各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在2012年年底前做好工作落实,确保区直和各市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兑现到位。

附件:国人部发〔20065960号文件有关标准对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国人部发〔200659号、60号文件有关标准比照表

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岗位

工资标准

(元)

岗位

工资标准

(元)

正高级

一级

2800

省部级正职

一级

2750

二级

1900

省部级副职

二级

2130

三级

1630

厅局级正职

三级

1640

四级

1420

厅局级副职

四级

1305

副高级

五级

1180

处级正职

五级

1045

六级

1040

处级副职

六级

850

七级

930

科级正职

七级

720

中级

八级

780

科级副职

八级

640

九级

730

科员

九级

590

十级

680

办事员

十级

550

助理级

十一级

620

十二级

590

员级

十三级

550

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的2006630日前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退休人员

管理岗位退休人员

退休岗位

增加退休费标准

(元)

退休岗位

增加退休费标准

(元)

教授及相当职务

700

厅局级

7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400

县处级

450

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

乡科级

275

助教及以下职务

180

科员及办事员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