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1〕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实施富民强桂新战略,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部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广西工作满3年及以上,并已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
(一)博士生导师有招生和指导任务的,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急需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职称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可延长退休年龄5-10年。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尚未结题的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重点开发项目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可视结题时间延长退休年龄1-5年。
二、凡不属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的退休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国家有关退休政策规定执行。
三、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审批和管理。
(一)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不占单位编制,不占单位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可实行单列管理。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报批手续,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每次批准最长不超过5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
(三)对个人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审批单位要严格把握条件,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四)如确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延长退休年龄,而单位不同意的,个人可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延长退休年龄复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复核意见,并商申请人所在单位妥善解决。
(五)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对单位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情况进行检查。对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延长退休年龄,而单位拒绝办理审批手续,导致由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累计超过当年该单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以及对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而办理延长退休审批手续的,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六)进一步加强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期间的管理工作,建立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其现实表现和业绩,注重考核在培养科研团队梯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考核结果作为是否再延长退休的依据。
四、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一)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二)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四)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五)符合条件晋升高一级技术岗位的,可进入高一级技术岗位。
五、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如因身体健康状况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也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六、在实行上述高级专家延长退休规定的同时,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到龄的高级专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办理返聘手续。单位可根据经费情况,给返聘的高级专家每月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经费来源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七、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并办理相应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核减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2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