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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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12-24 1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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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完善我区高层次人才开发总体格局,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聘专家是受聘于自治区批准设置的特聘专家岗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从2010年到2020年,力争累计选聘200名左右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治区特聘专家,带动培养1000名左右中青年科研技术人才。

第三条 特聘专家选聘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第四条 特聘专家制度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聘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特聘专家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和优势企事业单位。在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一般不重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

第六条 特聘专家设岗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支持设岗学科领域发展的科研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科研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开展区内外联合研究的条件。

第七条 特聘专家岗位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3年。设岗程序为:

(一)具备设岗条件的单位,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特聘专家设岗申请;

(二)设岗申请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申报进行集中评审,拟定设岗方案;

(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设岗方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聘专家岗位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本岗位创新发展计划,参与全区本行业本领域发展咨询服务;

(二)组织申报并主持实施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课题、科技攻关项目、工程技术项目,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岗位科研团队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加强本岗位科研团队人才培养,带动设岗单位人才梯队建设;

(五)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特聘专家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科研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采取协议工资制或实行项目工资分配办法,不受设岗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特聘专家面向区内外公开选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具有相当学术造诣,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区内外同行认可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工程技术项目,善于培养中青年科研技术人才,能带领科研团队协同攻关;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科研一线工作;

(五)在聘期内,每年必须在设岗单位工作累计不少于9个月;从设岗单位以外选聘的,每年在设岗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个月。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公布的特聘专家岗位及招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二)设岗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集中评审,提出拟聘人选方案;

(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颁发聘书,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在聘期内,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位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20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特聘专家10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给予所带科研团队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特聘专家同时享受设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设岗单位要从科研条件、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等方面支持自治区特聘专家。在聘期内,设岗单位每年向每位特聘专家所带科研团队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每年向每位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提供的科研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

第十四条 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产业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经与设岗单位协商,其产权收益可适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其他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与特聘专家协商确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特聘专家、科研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特聘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成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

对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期满考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对科研团队成员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商特聘专家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对设岗单位实行期满考核,结合对特聘专家的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

期满考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

第十九条 特聘专家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优先续聘。

第二十条 特聘专家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认真整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应聘特聘专家岗位。

设岗单位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设岗。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做好特聘专家岗位设置、人选审核、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设岗单位要在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特聘专家的服务,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特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核实,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