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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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17 11: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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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政府重大决策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重大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以下简称“院士顾问”)。为加强对院士顾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顾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产业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战略研究、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为我区产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第三条 院士顾问由自治区主席聘任。每届院士顾问聘期为3年。 第四条 成立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服务工作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院士顾问的服务、管理工作,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院士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院士顾问对接机制,将每位院士顾问落实到具体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接服务工作。 第六条 院士顾问工作绩效的考核,重点考核在我区开展相关活动的情况,由各相关厅局根据年度开展活动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院士来桂的次数、活动的内容、解决的问题及效果、合作的进展等,同时提出考核意见,报自治区院士顾问服务工作组汇总,呈报自治区主席。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院士顾问当年活动总结及次年活动计划(活动计划如有需要可临时调整)。活动计划经自治区院士顾问服务工作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设立自治区院士顾问专项经费,用于院士顾问来桂开展工作的费用支出。院士顾问专项经费标准按每年每位院士20万元安排。院士顾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