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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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17 11: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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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和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在科学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或在解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及关键技术的突破或集成;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自治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公益性科研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为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及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的立项建设和撤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及对培育基地的验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及培育基地的建设;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培育基地的建设提供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的依托单位是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及培育基地建设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提供人财物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织公开招聘和聘任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和培育基地建设计划; (四)对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及培育基地的验收。 第三章 培育建设 第十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自治区科技厅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培育基地。 第十一条 培育基地是纳入重点实验室认定前期的培育建设计划的实验室。培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集中并统一管理,努力达到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公开发布培育基地建设申报指南,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培育基地建设的实验室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公益性科研单位; (二)符合培育基地建设指南的条件和要求; (三)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依据申报指南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培育基地立项建设。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培育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依托单位按照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和要求组织制定培育基地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培育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为培育基地提供培育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培育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验收。通过验收的培育基地可按程序申请重点实验室认定;如未通过验收,则要求在一年限期内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销培育基地资格。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且相对稳定;研究目标明确,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一支整体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不少于15人且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并有稳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近年来承担过一定数量的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级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具备与研究方向相适应的良好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及科研配套设施等基础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运行管理制度完善。 (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给予人财物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程序: (一)培育基地建设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验收; (二) 依托单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审查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四)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重点实验室,颁发统一的重点实验室牌匾。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组织重点实验室提出重点实验室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经费及相关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重点实验室主任可根据管理需要聘副主任1~2名、主任助理或秘书1名。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高层次专家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9~13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中的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聘任当年年龄不超过六十岁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学术带头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选聘,研究骨干和流动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提名并报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聘任。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另一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固定人员名单应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各单元保持研究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同时应有适当规模的流动人员。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技队伍,加强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申请,开展自由探索课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九条 自主研究课题和自由探索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自治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开放课题应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体现研究人员优势互补,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主持开放课题。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实验室条件建设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保障科研仪器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共享,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保存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可形成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考核和评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如变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或调整组织结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和中期检查,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在评估周期内的第三年进行中期检查。评估和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结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中期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将被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英文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例如“广西亚热带生物资源保护利用重点实验室(广西大学)”(英文为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Bio-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Guangxi University)。培育基地统一命名为“广西××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依托单位名称)”。 第四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有效期为:自发布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