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 发布单位:后勤管理处
  • 2022-05-13 16:29:51
  • 浏览(4058)
  • 收藏
浏览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全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推进,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基建项目”)是指院及院属单位(各科研所)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包括办公建筑、居住建筑、科研设施、基础设施以及科研项目中的基建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涵盖的环节包括基建项目提出、立项报批、方案设计与报批、初步设计与报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和服务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档案管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和保修期管理等。

第四条 全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在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按照全院统一管理、院所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院及院属单位(各科研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党组会和院办公会是我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党组会审议决定全院建设总体规划、单体立项、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审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事宜;院办公会审议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等事宜。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我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条 院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我院工程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全院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与落实,审议年度投资计划,审议基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审议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按照权限审议和确定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全院基本建设日常监督和指导的管理部门,并负责院本部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科研基地管理处负责海南基地、里建基地、明阳基地等科研基地基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院属单位(各科研所)负责科研项目、示范推广项目中包含基建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建设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编制、落实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基建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估算、委托设计、方案评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备案、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签订基建项目各类相关合同、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工程结算和基建档案管理等;

(五)组织基建项目的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防雷验收、环保验收、节能验收等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六)配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基建项目的各类招标工作,配合计财处完成工程款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参与基本建设的各部门在工作中加强协调,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促进我院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其中:

计财处负责对基建资金实施核算监督管理。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合同会签、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活动;审核支付工程款;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全院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核实项目招标投标申请,并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公示、合同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备案。

机关纪委对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与基建项目相关招投标活动,参与工程材料考察、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立项

第九条 院建设总体规划是我院基本建设的蓝图,必须严格遵守,基建项目必须依据我院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院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总体规划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建设绿色、生态、优美的大院。

第十条 动议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向院基建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分配方案、用房功能与技术需求经费预算等内容,重大项目需报院办公会或院党组会研究决定。项目按以下权限审批:

——5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计财处同意

——5万元(含)-50万元(不含)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主要领导批准。

——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审核经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呈院办公会或院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院党组会或院办公会议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在多方案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我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设计方案经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建筑面积、功能布局等重要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基建项目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开工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坚决禁止开工。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我院所有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院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从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与公告、采购活动的开标与评审、评标结果公告与通知、采购合同签订等各采购流程全部通过电子化系统线上实施。

(一)集中采购

列入《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工程类项目全部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1.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人民币;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人民币。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并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帮助采购。

如果自治区已公布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的,必须严格在定点范围内进行采购并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和成交。其中: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直接订购;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竞价采购。上述采购均由代理机构择优选出推荐采购供应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流程完成采购操作。

(三)按照我院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的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我院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其中:(1)投资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需要自行组织采购的,经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由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2)投资20万元(不含)以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须由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其他项目可由实施单位自行择优选择供应商,经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严格按照我院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制定以招标文件、补遗文件、中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得其他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签订补充协议不得违背主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应提交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对非标准合同条款法律顾问应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中,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合同,由院主要领导签署;20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项目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2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合同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甲方代表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工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安排各阶段工期,不能随意挤占、缩短设计、施工工期。

第十九条 预算造价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基建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未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施工日常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向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通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对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要严加控制,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投资为由要求施工现场降低安全保障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要责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减少甚至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因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抢修项目,应当按照应急抢修要求执行,并在紧急抢修行为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须进行进场前的查验或抽样送检,达到标准方可使用。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须责令其退场;如已使用于工程建设,除责令返工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地基、基础、主体)验收制度,各项验收记录经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责任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规范基建项目的变更、洽商、签证管理。对于因施工图审查意见、有关部门(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在督察、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指导和整改意见、不可抗力及政策调整等因素引起的以及纠正设计缺陷、错误提出的各类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技术类变更;除技术类变更外的其他变更、洽商、签证统称为非技术类变更。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按照要求组织技术类变更,严格控制基建项目的各类非技术类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变更应严格按相关规范程序执行。单笔变更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内和变更费用占该事项变更前费用±3%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报院计财处同意;单笔变更费用预算在±10(含)—±50万元之间和变更费用占该事项变更前费用±3%(含)—±6%的,须经项目实施单位、计财处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单笔变更费用预算在±50(含)—±100万元之间和变更费用占该事项变更前费用±6%(含)—±10%的变更签证,须经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单笔变更费用预算超±100万元和变更费用占该事项变更前费用超±10%的变更签证,按照我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院主要领导审核并报院办公会或院党组会审议。变更费用预算数额和比例不在一个审批权限内时,按高一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造价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列入院年度预算,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原则上不予安排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须以安全、实用、节约、美观为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及投资预算。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单位须按照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单位变更原设计、施工方案所产生的费用超出预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预算造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或无完整设计图纸的维修、改建项目的预、结算,由我院 2 名以上审核人员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及广西建筑工程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预算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建项目的预、结算,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工程的预算及竣工结算书。

第三十条 严格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控制,加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管理审计工作,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自治区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概算调增幅度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原批复的10%。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院内相关单位、处室派人参加。竣工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要求在基建项目属地政府部门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并通知院内相关处室及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料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审核。

第三十四条 院计财处对通过竣工验收基建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形成的不动产相关权证的办理,由院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整理完成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照基建档案整理相关要求,移交项目所在地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院档案室。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类基建项目的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相关方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保修责任,应另行安排及时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质保金不足扣付维修费用时,应及时依法向相关方追缴。

第三十八条 质保金在基建项目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扣留比例为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由建设单位排查无维修事项后退还。

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在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后,重新界定使用年限。

 

第八章 监督、保障与追责

第四十条 我院基本建设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计财、招投标、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投标、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加强纪律监督。院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审计监督。院计财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的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三条 加强民主监督。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信息等进行公示;纪检部门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院之前已发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南亚所和热作所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9日印发的《广西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