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养关系成立,申请变更随养父或养母姓名所需材料
  • 发布单位:null
  • 2012-12-09 17: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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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夫妻双方申请书(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如果养父或养母是未婚或离婚的,请在申请书注明);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收养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被收养人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
5
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