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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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27 16: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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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反映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制定了几部《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几次修改和补充?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四次修改和补充,共修改31个条文,分别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第二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至十一条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二至十七条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至三十一条修正案。
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势在必行。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如实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新的历史时期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3.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包括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其中,国家机构一章又分为七节,分别是: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宪法》序言主要规定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制度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体,主要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和国徽等。
5.我国《宪法》的法律效力如何?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6.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准则?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包含这样的意思:《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根据《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这表明,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8.我国《宪法》对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9.我国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这种政党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政治自由、组织独立以及法律地位平等。
10.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的一大政治特色和法宝。爱国统一战线十分广泛,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1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机关吗?
根据《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讲,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但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1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规定性,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根本标志,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13.我国的国体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与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
14.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二、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宪法》第二、第三条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5.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6.依法治国有《宪法》依据吗?
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简而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和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是我们党治国方略的一个历史性转变。该治国方略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当中得到体现。依法治国入宪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7.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新型的生产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从而为消灭剥削奠定了基础。
18.我国实行什么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外还存在其他所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企业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9.我国实行什么分配制度?
根据《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内的分配方式,由于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因此按劳分配方式也是分配制度的主体。其他经济形式存在其他分配方式,如股息收入、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利润不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而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0.国家对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根据《宪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所决定的。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表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21.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采取什么政策?
根据《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损害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相反,还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1988年、1999年、2004年三次《宪法修正案》均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
22.《宪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持何态度?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通过修宪确立私有财产权,解决了市场经济中最敏感、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产权制度问题,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顺应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23.《宪法》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无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条件,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教育建设,优先发展教育,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24.《宪法》对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起着指导和促进作用,而且影响和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宪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把广大公民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25.《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至五十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现行《宪法》用18个条文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内容充分、明确、具体。广大公民要善于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26.公民的人身自由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七条确立了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27.什么是监督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8.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
29.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具体包括老人物质帮助权、疾病物质帮助权、伤残物质帮助权等。
30.我国《宪法》对儿童有何特殊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宪法》不仅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而且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给予特别保护。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做好儿童的培养和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3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3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所以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集中制。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人民与人大关系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层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层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样清晰地界定了国家机构所应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涵,有利于这一组织原则的贯彻落实。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全国人大并列。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最高监督权。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能否兼任行政职务?
根据《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程度,还可以避免因同一批人在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中兼职而影响监督效果的弊端。
36.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吗?
根据《宪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有利于全国人大代表消除顾虑,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大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提高人大决策的民主程度。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吗?有无任期限制?
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根据《宪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8.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3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吗?
根据《宪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982年《宪法》规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长短不一,1993年《宪法修正案》延长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应任期,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延长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最终实现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全部统一,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40.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吗?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在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2.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哪些自治权?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至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43.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吗?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为了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思想。“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在我国政权结构体系中,属于省一级政权,是地方行政区域。表现在:第一,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二,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44.《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其他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吗?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可见,《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修改的机关严格。《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通过的程序严格。《宪法》的修改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法律只要全体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45.人民法院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6.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遵循哪些宪法原则?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综合上述规定,审判中的宪法原则包括:一是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二是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三是公开审判原则;四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五是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47.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8.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和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否一样?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宪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各级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审判。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显然,上下级法院与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不同。
49.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如何?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调整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宪法》指导意义。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50.我国《宪法》对国旗、国歌、国徽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旗、国歌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但2004年以前,《宪法》只规定了国旗和国徽,没有规定国歌。《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一条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同时规定《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承载了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发展历程,不仅体现了我们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也是一个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把《义勇军进行曲》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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