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所科研副产品收入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参照《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桂农科发[2016]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所科研人员(科研团队、课题组等)生产的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统一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管理。
第二条为加强科研副产品的管理,我所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90%用做相关创收科研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10%用做科研单位科研发展基金或弥补财政经费不足的日常开支。
第三条课题组需要使用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支付的各项开支,必须提出申请,经所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需要用于自选项目立项的,须提交项目申报书,经所学术委员会批准方可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2018年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Upfiles/upload/201804/101218387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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