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9〕89号)》的相关规定: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基于以上管理办法,现规定如下: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职工(含编制内、编制外)在“广西果蔬贮藏与加工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所有知识产权产出(包括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登记等),必须将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进行署名;
2、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职工在“广西果蔬贮藏与加工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课题研究或完成主要研究工作的,所有知识产权产出(包括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成果登记等),原则上须将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进行署名,特殊情况说明合理原因后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另行安排署名顺序;
3、现对作者单位标注格式如下:
中文:
广西果蔬贮藏与加工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广西 南宁 530007
英文:
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Fruits and Vegetables Storage-processing Technology, Nanning 530007, China
4、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本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停止其在本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广西果蔬贮藏与加工新技术重点实验室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