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院货物与服务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桂农科发〔2020〕35号
  • 发布单位:院办公室
  • 2020-12-17 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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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

    《广西农业科学院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农业科学院

2020年10月30日

广西农业科学院货物与服务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投标活动。全院所有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本办法所指招投标特指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投标。

第三条  院各类招投标工作在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申购单位负责招投标项目的立项申报及采购计划制定,提出招投标申请;负责招投标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和招投标技术文件的制定;负责采购合同的洽谈,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我院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主动接受院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列入当年自治区财政集中采购计划的,或列入集中采购但无法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直接选购的,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广西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纳入《广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必须按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七条 《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广西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5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填报采购审批表,向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报院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招投标办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采购结果报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按国家、自治区文件规定,我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招投标依据不同采购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一)50万元(含)及以上(包括不到50万元,财政部门指定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其中《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并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事宜。

(二)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技术含量较高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通用产品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合格商品。申请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每年年初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第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须经院保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下,经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单位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等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须经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招投标主要程序

第十条  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采购单位填报采购审批表,向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报院分管业务和招投标工作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单位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按国家及院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组织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二条  招标技术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应当通知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十四条  凡属于院招投标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

第十五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等缔约事宜,采购单位代表需在拟定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并对合同履约的有效性和及时性负责。招投标项目的合同签署日期不得早于中标结果公告的法定结束日期。

第十六条  合同审批程序按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原代理机构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投标。

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院内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办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凡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在国家指定媒体和院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