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科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广西农业科学院
  • 2022-12-08 17: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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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规范学术交流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根据科研的实际需要,围绕院所发展的中心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 

第三条  支持举办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高层次学术讲座,鼓励科研人员参加高层次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术交流的主要内容: 

(一)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二)院组织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研讨会; 

(三)院属研究所组织的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第五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涉及国外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科技处负责以院名义举办的境内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组织与协调,各研究所(室)负责本单位举办的境内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院属研究所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邀请的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国际合作处、科技处提出书面报告,严格执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查审批程序:

(一)由院属研究所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应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1),说明会议有关情况,并附会议方案、专家学者名单等,国外学术会议提交国际合作处审核,国内学术会议提交科技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国际及涉港澳台的学术会议,需由国际合作处提前六个月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召开。国内重大学术会议须提前一个月向科技处提出申请。

(二)聘请国外、国内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外事交流等活动,必须事先将活动的内容、举办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向院国际合作处、科技处提出书面报告。国(境)外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活动则需向院国际合作处备案,并由国际合作处分别向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自治区科技厅申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由院属研究所邀请的讲座、学术报告,应提前一周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举办学术讲座(报告)申请表》(2),报科技处审批。专家由发起邀请的院属研究所负责接待安排。

(四)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记录、存档。各级学术交流活动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在科技处存档,查阅的文献资料、交流的文字材料应在各单位存档。

第七条  新聘上岗的研究员、受聘博士后人员和在境外完成一年以上学术交流任务的科研人员,应在正式上岗或回国后两个月内作全院学术报告一次,介绍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前沿、研究进展和展望。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参加高层次学术会议,积极提交会议论文和会议交流发言。严禁参加以营利或旅游为目的的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照《广西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资助科技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桂农科发〔201834号)文件执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附件3),由所在部门或研究所签署意见。

第九条  以院的名义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会议通知和海报统一由科技处发布,名称统一冠名“广西农业科学院**年第**期学术论坛”。科技处负责会议室预订。

第十条  院设立学术交流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一)以院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在有相关经费预算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邀请院外专家举办全院性的学术报告,专家咨询费或专家差旅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83号)执行。 

(三)国际(港、澳、台)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使用,须附相关已获签批的申请表,经国际合作处、计财处审核签字同意,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使用,须附相关已获签批的申请表,经科技处、计财处审核同意,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接联系人需全程负责学术交流活动;会议指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管理方和主办方对学术交流活动必须进行意识形态、学术真伪和涉及国家主权等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举办的学术研讨、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集体活动,其主题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会议全过程需主办方录音或录像,如若会议举办过程中出现不当言论、行为时,主办方需当场提醒、制止;情节严重的,主办方需马上停止会议,并立即上报院机关纪委,同时召开意识形态舆情应急处置会议,防止扩散、传播。

第十三条  追责机制。如若受邀专家、学者违反法律法规,在活动期间出现有损国家、人民荣誉、低级趣味的行为举止,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由院机关纪委通报情况至受邀专家、学者所在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者,由院机关纪委通报情况至受邀专家、学者所在单位上级纪委,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处、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西农业科学院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doc     

2.广西农业科学院举办学术讲座(报告)申请表.doc    

3.广西农业科学院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doc